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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输了但她不死心

2000-11-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实习生 车富川 范海涛 我有话说

一位叫隋莉的电话用户,诉北京市昌平区电信局电话服务费欺诈、侵权赔偿纠纷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再审驳回、申诉后,进入了遥遥无期的等待阶段。

诉讼起因

隋莉是北京市昌平区国税局干部,1994年12月以初装费3500元的价格安装了一部电话机,入网使用。1995年10月发现话费明显提高,通过昌平电信局作停机试验,隋莉本人亦作过停机试验,均未发现线路被盗用问题。1995年12月,她调出部分电话费记帐单,发现在通话记录中有长途话费标准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有在1995年春节期间应收半价而收全费的问题。为此隋莉多次与昌平电信局交涉,得到的答复都是“电脑没有问题”、“话费由计算机记录,不会出问题”。

无奈之下,隋莉在1996年12月6日将昌平电信局告上法庭。诉昌平电信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电话费”、“采取延长话时、重复计费、节假日收取全费以及提高资费标准”等方式非法收取费用。要求被告退还对其非法收取的电话费24.1元;由于被告的过失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电话,要求被告退还初装费,并赔偿所接受电话服务费用的一倍损失(24.1元)。原告因此案所造成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由被告负担。

据隋莉介绍,多收的话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时她也就这些问题提出置疑并进行了举证):

第一,昌平电信局按每分钟0.3元收取了隋莉市郊电话费,而按规定每3分钟只能收0.15元。隋莉认为,0.3元/分钟应是跨省长途的收费标准,据此计算出,自她的电话装机入网起,昌平电信局共多收了746.85元。

第二,拨往区号为05474(兖州)的长途电话计费不是没有标准。隋莉在1995年1月21日21时,与兖州地区通话20分钟,按标准半价收费应为8元,但昌平电信局竟收了10元。昌平电信局辩称:这是因当时没有收费标准,故操作人员只能参照邻近地区费率计算即按每分钟8角计算。但实际上是,区号为05474的兖州邮电局早于1993年9月就开通了程控电话,而收费标准于1993年已经确定。

第三,春节期间的话费不该收全费。1995年2月2日是农历正月初三,隋莉当天同兖州通话12分钟,应收半价4.8元,而电信局竟收10.8元。对此昌平电信局解释为,由于计费系统设计不周而造成的一种意外情况,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第四,存在重复计费。计费单显示,她在1996年2月2日挂通一个12分钟的电话同时,又拨通了另一部电话,这岂不是怪事?另按规定,9月份的话费应从8月21日开始到9月20日为止,可昌平电信局又在9月份重复收取8月20日的话费。

第五,电话没通为何收钱。1995年10月原告只拨叫了3次长途电话,根本就不存在市郊与本地话费,而昌平电信局却以此为名目多收126元。1996年6月5日连续拨叫一电话24次均未通,被告也按1分钟收费。隋莉认为,这用程序设计不周的理由难以解释得通。

昌平县法院依据昌平电信局的证据,认定被告只多收13.8元,于1997年3月26日做出了被告退还原告初装费3500元;赔偿其27.6元的判决。

变更诉讼请求

隋莉以原判认定的多收话费数额不符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未得到答复为由,于1997年4月16日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对诉讼请求做了变更,要求昌平电信局双倍返还隋莉自电话开机之日起至电话撤机之日的电话服务资费。

关于二审时隋莉的诉讼请求的变更,隋莉的代理律师解释说:本案适用民法“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统计通话数据需要具备专门的技术设备和专业知识,电话用户只能通过电信部门了解自己的通话数据,因此,当用户有正当理由怀疑电信部门是否符合真实情况时,应当由电信部门负举证责任,即只要电信局不能充分证明其哪个月没有违章,就推定其在为隋莉提供电话服务的每一月里都有违章行为,即“过错推定”原则。所以,要求退还自装机之日起的电话费的2倍才能切实保护隋莉的合法权益。

但二审维持原判。1998年12月28日,隋莉提出再审申请。2000年2月19日她收到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随后,隋莉向高院提出申诉。至今,申诉未有任何结果。

昌平电信局拒绝采访

记者几次把电话打到昌平电信局想就此案进行采访,接电话的女士称“案子已结束,拒绝接受任何采访”,就匆匆挂断了电话。当记者再次拨通该电话时告诉对方:“因为要报道此事,需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拒绝采访可能有失公允。”一个小时后,终于一负责人对此稍作了答复,她说:“并没有接到隋莉申诉的通知,至于隋莉申诉,这是她的权利。”“本案已经经过了两审终审,二审维持了原判,我相信国家的法律还是公正的。”对于多收的话费,该负责人说:“隋莉的算法是完全错误的,计算电话计费单上的数据是技术性和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电信局内部人士非业务部门的人都看不懂,何况外行人呢。”一位人士透露说:“这件事不仅仅涉及昌平电信局,还涉及了信息产业部乃至更大的范围,涉及了许多政策。”

尽管本案属于个案,但是关于资费如何计算、举证责任谁负等问题在这类案件中是具有代表性的,在我们关注它的最终结果的时候,更希望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强,让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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